在就业市场,劳动者遭遇到的企业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劳动法中虽然有明文规定平等原则,但是一些用人单位还是大张旗鼓地弄出一些无谓的求职因素如姓氏、属相、血型等来挑剔求职者,面对就业歧视,劳动者要勇敢说不,用于维护自身权益。
歧视1
遭遇男士优先女士有权说不
某医院招门诊医生,招录条件中除了年龄、文凭、户籍等有具体要求外,最后还特别强调男士优先。
整个应聘考核中,孙女士的成绩一直名列在前,但最终却没有被录用。经朋友托人询问,孙女士才知道,只是因为自己是女性。
■点评:《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不同而受歧视。门诊医生,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其属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对此,孙女士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以该医院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歧视2
碰上年龄门槛劳动者可投诉
33岁的吴女士系某中学执教4年的教师。她不满足自己的工作岗位,为了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她辞掉教师职务,考取了省内一重点师范大学研究生,毕业时已经36岁的她想继续当教师,去几所大学应聘时,却因为年龄超过35岁而一直未能如愿。
■点评:如今,35岁对很多求职者来说成为一个非常尴尬的年龄。不少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在招录人员时,将用人的最高年龄限定在35岁,致使一些35岁以上的求职者屡屡因年龄不合格而失去工作机会。
其实,上述限制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不仅与法律规定相悖,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的公民有权利从事劳动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3条及第26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对此,吴女士可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歧视3
身高不够被拒可以申请仲裁
研究生毕业的小刘,是个聪明且品学兼优的男士。唯一不足的是身高只有1.60米,这不仅影响了他谈对象,有几次成了他求职时无法迈过的门槛。
不久前,他从网上应聘某银行信贷员职位,对方收到他的简历后,对他的学历等条件非常满意。
可等到约见时,一看他矮矮的身材遂直言相告:单位招聘有个不成文的内部要求,即男性的身高不能低于1.70米,否则单位不会接收。
■点评:银行职员并不是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需要对身高设置特别要求工种或者岗位,其限制身高属于一种就业歧视。为此,小刘可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所享有的平等就业权。
歧视4
被限婚姻自由遭辞有权索赔
26岁的汪先生与女友一同就职于某公司。双方在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应公司要求,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劳动合同,其中明确约定员工在28周岁之前不得结婚。可二人经过一年时间的相恋,最近举行了婚礼。公司得知他们结婚的消息后,认为他们违反了合同约定,遂通知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点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尽管二人在补充合同上签字表示同意,但因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条款。因此,二人的结婚行为不存在违约问题,由此造成的损失,他们有权索赔。
歧视5
遭遇户籍歧视可告单位违法
张女士大学毕业后前往南方某市找工作,在一家快餐店打零工不久,得知当地一家石化公司招聘技工,立即报名应聘。虽然她的笔试、面试成绩名列在前,可最终还是未能如愿。后来一打听才知道,该市政府曾有内部文件规定,凡本市用人单位招工,同等条件下,有本地户口者,优先录用。
■点评:该市政府的内部规定是一种违法、违背国家的就业政策。《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等部门曾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要求各地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就业。
因此,张女士可起诉单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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