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亲道出拐卖儿童案儿子被追责悔之晚矣
时间:2023-06-11 11:10:41 3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警察同志,我孙女让我儿子抱走给卖了,请求你们尽快帮我把孙女追回来。一位老人,道出了一起拐卖儿童案。2015年5月27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儿子卖亲生女儿被老父亲揭发的拐卖儿童案。

法庭上,史某、介绍人赵某为自己拐卖儿童的行为进行辩护。然而,史某父母的证词,无情地戳穿了儿子史某和介绍人赵某的辩解。该院审理后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史某违法所得11000元,予以追缴。史某和介绍人赵某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2014年7月17日12时许,史某在陕县西站一家快捷酒店,经赵某介绍,史某将其亲生女儿小史卖给陕西省某县程某某(另案处理),史某得款11000元,赵某得款1000元。史某的老父亲得知后气不打一处来,打听到孙女落户的线索后,立即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史某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所得赃款也被追缴。后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赵某犯拐卖儿童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女儿;被告人赵某明知被告人史某出卖自己的亲生女儿,仍帮助介绍寻找买主,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赵某犯拐卖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史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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