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有的是终身,有的是定期,对于不同的犯罪分子所犯得罪刑的严重程度来分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长短,一般会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一、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起算
根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二、剥夺政治权利法律意义
1、法理意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国家根本法在部门法中的具体适用,反映了根本法法条的一个适用角度,是法律条文从抽象化向具体化转变的再现,是问题的两个方面。不享有政治权利不代表着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在刑法范围内适用,但与宪法紧密相连。
剥夺政治权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首先要区分刑罚与非刑罚的关系,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限制在特定类型犯罪中适用,要不枉不纵。不知道法律条文的自然人仍要受到法律制裁。其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具有劳动资格。最后,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制的剥夺政治权利,不同于封建社会的贬谪,不同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政治犯,不同于资产阶级的法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否定自然人的以往历史,只是对自然人危害政治秩序作出正确的裁判。对自然人的政治权利作出限制,不是对自然人的政治资格全盘否定,不会影响自然人的人身权利。
2、社会意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社会对自然人危害社会的否定评价,限制自然人的政治权利,必然在社会管理、社会生活有所体现。同样要指出的是,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要歧视,这只是消除罪恶。
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对自然人的全盘否定,不是完全操纵自然人的民事生活。限制自然人担任领导职务,自然人提出生产建议、工作建议的权利还是具有的,一般不具有管理他人生产工作的权利。限制出版自由,自然人创作的权利还是具有的,只是不让他以载体形式传播自己的思想。
法律适用随着形势发展,对出现的新情况必然要解决新问题。比如,网络出版商为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印刷个人文集,往往是不经书刊号审核的,这种印刷方式有无出版性质有待于验证。
3、人生意义
没有言论自由,只是要求在公众场合不能对社会现象做偏激性、不客观的评价,与人交谈的权利还是有的,同样在工作生活中说话的权利还是具有的。没有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利,仍然可以监督人大代表、政府公务员的行为。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要全方位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不要认为自己一无是处,要有积极向上的生活观念。
在法不溯及既往的理解上,要有客观的认识,既指自然人已经出版的书籍不会被禁止传播,同样已经选举有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资格会依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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