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及时足额缴纳和安全运行,维护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浙江省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指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资金纳入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单独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县(市)级统筹,按照省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筹集。资金收入包括基本生活保障费收入、利息收入、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收入、其他收入等。资金支出包括基本生活保障费支出、一次性给付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财政部门要保证支出户的资金存量能够维持正常支付。资金结余不足以支付未来6个月支出时,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补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办法同时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了明确规定,并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杜绝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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