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的文书,我们可以细分为两大类:
其一即刑事诉讼范畴内的取保候审决定书;自然,另一大类便是行政诉讼领域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首先,刑事诉讼范畴内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主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出具,用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法律文书。
其次,行政诉讼领域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则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防止可能干扰诉讼进程的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而发出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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