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事项目名称: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2、办理机构(部门):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3、设定依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细则》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353号)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机构
4、办理对象:
(一)经认定的工伤(亡)职工;
(二)视同工伤(亡)职工;
(三)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4、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5、需提交材料:用人单位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应向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报送《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表5—1)或《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表5—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当事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工伤认定结论书》;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四)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费用清单、医疗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辅助器具票据;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及无工资收入证明;
(六)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用人单位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有关结论性证明;
(七)所在地社保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工残职工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向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报送《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结论通知书》和《工伤保险等级变更审批表》(表5—5))。
6、办公地址:新罗区南城小溪路4号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7层
7、联系电话:2309926
8、投诉电话:231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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