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购房人贷款买房,房产公司作为阶段性担保人,谁知抵押登记手续因故未能如期办理,王某也未能按期偿还。银行遂将王某和房产公司同时诉至法院,房产公司如何担责?
2010年8月20日,王某与某银行、房产公司签订了《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以王某所购房产为借款设定抵押担保,由房产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为上述债务担保。当日,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2013年4月,王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同年7月,银行将办理他项权证的资料交给房产公司,但因王某与房产共有人已离婚而暂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10月,该房屋因涉及其他诉讼案件而被依法查封。后来,王某未能按期偿还银行借款,银行将其和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还款,并由房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房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遂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中,房产公司提供的是阶段性担保,期间为贷款发放之日至房屋抵押权证交付之日。后因房产涉及其他诉讼案件被查封而无法办理抵押。在此过程中,银行并不存在故意阻止抵押权设立的行为,且银行在取得办理抵押手续的材料后即交给了房产公司,故抵押权未能依法设立的原因并不在银行,房产公司以此主张免责的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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