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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应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完成并依法作出裁决或裁判。若出现任何特殊情形需要予以延长时,必须经过本院院长的亲自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如仍需要继续延长时间,则必须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获得其批准之后,方能再行延长三个月。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即由一名审判员单独负责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理工作并依法作出裁决或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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