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内部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约束力。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犹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因此,可以说,除了《公司法》外,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和行为准则的最重要文件。公司规范运作模式的形成以及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均有赖于一个比较完备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章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个考虑不周、条款不全的公司章程,必然将公司引入麻烦不断的深渊,甚至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
在《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以前,公司章程往往是工商管理部门提供的填空式的标准文本,几乎是法律条文的原搬照抄,其内容千篇一律,导致公司内部的制度结构千人一面,公司章程的作用根本无从谈起。20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新《公司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赋予公司章程较大的灵活性,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的条文比比皆是,这赋予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诸多事项拥有选择权或者决定权,公司股东在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时应予以特别注意。
公司法修改后,经常会有公司股东询问,我的公司章程健全吗?除了《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外,以下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记载和可以记载的事项,供参考。
一、应当记载的事项
1.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
2.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议。
3.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4.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5.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董事任期,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6.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7.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
8.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决定。
二、可以记载的事项
1.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其他职权。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3.公司章程可以排除《公司法》对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另行规定。
4.公司章程可以排除《公司法》关于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另行规定。
5.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是否设立经理及其具体职权。
6.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7.公司章程可以排除《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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