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是什么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由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依法设立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工商企业。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四)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五)租赁交易咨询
(六)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七)向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应收租赁款
(八)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1、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第二,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第四,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亦较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第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登记时不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也无须实缴注册资本。对于未办理试点企业资格的企业能否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我们认为,既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需要办理前置许可,在企业办理了工商登记之后即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是,商务部2018年曾在其官方答复中认为,未在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内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虽包含融资租赁,但不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依据即是前述商建发[2004]560号文。
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相对较为宽松,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第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全文99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