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4月3日早晨,原告在楼顶层的平台上摆放了20盆花,浇完花以后就去上班,下午突然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被告上楼顶收拾晾晒的衣服时,发现原告养的花将遭雨淋遂动手将花盆搬下楼。在搬运至第三盆时,因不慎摔一跤,扭伤了自己的脚,同时将原告一盆名贵的花摔坏,原告回家后,发现花已被摔坏,非常恼怒,认为被告擅自搬动其花盆,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被告则认为,自己出于好心帮助原告,不应赔偿。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脚扭伤的医疗费。
好心帮忙受伤能不能要侵权赔偿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而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前提下,自愿为避免原告的花受到损失而自愿帮原告把花盆搬往楼下,事实上已经构成无因管理,但因被告在搬花下楼构成中不慎扭伤了脚,因而所支付的医疗费虽与搬花盆的活动本身有关,但与搬花这一活动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是不被支持的,被告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原告对被告因搬花扭伤脚的医疗费应适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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