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时可否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时间:2023-08-05 22:23:41 4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明确事件的事实,人民法院应根据职权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检查专业问题,鉴定和评定活动。司法鉴定的目的是明确事件的事实,明确事件的事实不应该进行司法鉴定。换句话说,如果双方对工程成本达成一致,就不应该开始司法鉴定程序。同时,如果当事人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即使客观事实有差异,当事人也不应干涉自己的权利处分。在退一步讲,如果当事人认为不应当以已经达成的结算书作为结算依据,也应当先以结算协议存在可撤销之情形向依法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因此,只要工程结算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通常情况下,乙方申请重新造价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工程结算的流程

工程结算的程序:

1、分段结算,对于当年开工但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按照其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规模较小的项目,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

3、按月结算,即每个月结算一次;

4、双方约定的其他的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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