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年初广州首个限价房项目保利西子湾被购房者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告上法庭,到年中发生的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在建楼房倒塌事故,以及各地不断传来的“楼薄薄”、“楼脆脆”与“楼歪歪”的信息,“房屋质量问题”与高房价一起成为2009年楼市最为引人关注的焦点,许多购房者也因此感叹“买房难、买放心房更难”。记者日前就此进行调研发现,在频频被曝光和投诉的房屋质量问题背后,潜藏着预售制度、建设管理、工人素质三大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只见房价涨,不见房屋质量涨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显示,无论是房地产市场一路狂奔的2007年,还是销售略显疲软的2008年,购房都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和难题问题。其中2007年消费者就购房问题进行的投诉中,排在首位的即是“住房质量问题”。2008年,尽管房地产一度陷入低迷,销售也有所放缓,但消费者对购房问题的投诉却出现了10.8%的增长,其中对房屋销售合同的投诉更是增长了76.9%。在这些数字增长的背后,是一些令购房者感到“头疼和伤神”的具体质量问题。济南日报集团工作人员赵言明购买的济南西部一处期房,验房时却发现主卧室和客厅的天花板中心下陷,成了一个“锅底”;在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工作的段维斌,2005年购买的济南如意苑小区商品房,交房时就发现卫生间漏水,还曾经大修过一次,但至今近四年过去,漏水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在与开发商交涉或投诉到相关部门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一些消费者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2008年,济南南部一处小高层楼盘在没有拿到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情况下,强行将房屋交付业主使用,结果部分业主收房后发现,卫生间防水存在问题、防盗门开启时会挡住电梯出口,购房者因此起诉至法院。一位参与诉讼的购房者无奈地对记者说:“这么多年了,为什么只见房价涨,不见房子质量涨呢?”西安市仲裁委员会公布的一份报告也显示,在2008年受理的商品房纠纷仲裁案件中,因房屋质量引起的仲裁案件较往年有所上升。值得一提的是,开发商售出房屋后,一般将保修责任委托给物业公司或施工企业。当购房者提出房屋质量问题,常遇到开发商、物业公司和施工方相互推诿,难以协调,致使问题长期搁置。房屋质量问题原因何在记者就房屋质量问题多方调查发现,在频频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背后,还潜藏着预售制度、建设管理、工人素质三大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首先,实施多年的预售房制度助长了开发商特别是一些中小开发商“重销售、轻质量”的“恶习”。根据山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的统计,近年来,在涉及房产质量的案件中,预售房案件所占的比例高达80%以上。山东省房地产协会常务理事周长鹏认为,商品房预售制度在繁荣房地产业发展的同时,已成为助长房地产质量隐患的一大根源。对于开发商而言,房子尚未盖完就已经收到了房款,不必再过多担心市场销售的风险,因而在房屋建设质量管理方面明显少了一层紧箍咒,一些“赚一把”就走的中小开发商更是养成了“重销售、轻质量”的恶习。其次,现行建设管理中“层层转包、分包,层层剥皮”的恶性链条,使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情况屡屡发生,给房屋质量埋下隐患。山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民生介绍说,近年来,我国商品房建设领域一直是一个卖方市场,主动权掌握在开发商手中,建筑施工方往往只能不断压低利润甚至大量垫资才能承揽到工程。王民生做过调查,15年前,建筑方承揽土建工程的利润还在10%左右,但现在,建筑方承揽的土建工程即使自己干,利润一般也不超过5%。工程经过层层转包、层层剥皮后,施工方为了获取利润采取的种种不法行为影响到了房屋的质量。第三,我国从事房地产建设的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偏低,许多地方持证上岗比例都不足50%。这样的队伍素质既不能保证施工工人自身的安全,也不能保证房屋建设的质量,成为我国房屋质量问题频频出现的另一大主要根源。值得一提的是,即便有上述问题的存在,如果现场监理和竣工验收双双得到强化,房屋也不会出现如此众多的质量问题。但恰恰这些环节并不“硬朗”,一些开发商更是依赖灰色手段在这两大关键环节蒙混过关。保障房屋质量亟须三大推手针对上述影响房屋质量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专业人士建议,各级政府和立法部门应从逐步推行建筑业农民工持证上岗、完善房屋质量监理和验收责任追究机制、强制推行房屋销售规范化合同等方面着力,加强对房屋建设中的质量监管机制以及房屋售后质量追溯机制的建设。第一,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强制推行当地主管部门发行的规范合同。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副主任牟刚认为,与保障消费者维权相比,提高房产交易前的预防意识更加重要。而最主要的预防方式,便是依靠规范化合同对开发商进行约束。多年从事房产纠纷研究的济南市人大代表傅强建议,对于确需更改合同的,更改部分应报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主管部门对于显失公平的变动或补充条款应在互联网上公开予以警示。此外,鉴于房地产预售制度对房屋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国家应加大对现行房地产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并尽快取消房地产预售制度。第二,通过立法完善房屋质量监理和验收过失的责任追究机制。周长鹏建议,法律应当严格界定房屋质量监理和验收部门责任,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房,应当依法追究监理和验收部门责任。当前,监理过失赔偿成本不超过监理人服务费用,震慑作用不大;而对验收部门的过失追究更是十分少见。应加大对监理和验收过失的处罚力度,避免将交易后的房屋质量风险完全转嫁给购房者。第三,政府应当加强对于从事建筑工作农民工的培训,并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全部持证上岗。王民生建议,在推进建筑工人持证上岗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出台法律法规,明确建筑工人全部实现持证上岗的时间表;另一方面,通过政府补贴学费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农民工通过学习实现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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