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在适用对象上存在区别,罚金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贪利性犯罪行为,而没收财产一般适用于情节较重的其他犯罪行为;在内容上也存在区别,罚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财产,没收财产则剥夺犯罪分子个人全部或部分的所有财产;在执行上也存在区别,罚金可以申请分期缴纳,并且犯罪分子家庭有困难的还可以适当减少;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
关于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司法解释
(一)罚金只适用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情节较重的其他犯罪。
(二)罚金主要是金钱债,没收财产包括其他财物。
(三)罚金可以分期缴纳,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
(四)对同一个犯罪行为,刑法不会规定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而是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者择一判处。
(五)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财产,采取并科原则,分别执行。先执行罚金,再执行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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