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车祸保险公司的赔偿问题
时间:2023-07-11 19:52:19 3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解释》第18条规定,因醉酒驾驶引起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需承担醉驾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醉酒驾驶人追偿。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后,如果存在醉酒驾驶、逃逸等情况还可以通过打官司的方式,向致害人追偿。但如果车主投保的是商业险,一般保险合同中都有约定,驾驶人饮酒、吸毒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经济损失或对方受害人的损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是不负赔偿责任的。对此,法院也是支持的。

车祸误工费8天保险公司赔吗

保险公司赔付,但是有限制,具体如下:

1、只要标的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一定的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中11万限额内,全额承担误工费的赔偿责任;

2、要求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就注明出院后的休假天数,伤者单位出具出险前三个月的收入证明,扣款证明及纳税证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休假而造成的收入减少的部分,单位未扣工资的,不赔误工费;

3、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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