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伤残是部分丧失劳动力。
丧失劳动力分三种:
1、完全丧失劳动力:一般一级到四级伤残为完全丧失劳动力,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内含三项),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般五级到六级伤残为大部分丧失劳动力。
3、部分丧失劳动力:一般七级到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力。
什么是工伤丧失劳动能力
丧失劳动力分三种: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一般一级到四级伤残为完全丧失劳动力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内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般五级到六级伤残为大部分丧失劳动力。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一般七级到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级。
4、中度肝功能损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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