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
市民龚先生:2011年1月20日,我妻子刚好30岁,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终身。该投保书所附健康告知页中您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或因下列疾病而接受检查或治疗?一栏内列有各类疾病的详细询问表,其中第7条载明肝炎、肝炎病毒携带者我妻子在其所患的疾病选项后均手工勾选了否。投保后,我妻子每年缴纳保险费3360元。
三年后确诊癌症
市民龚先生:2014年11月10日,我妻子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诊治,被确诊为原发性肝癌。住院10天后,我妻子的病情严重恶化。得知自己时日不多,我妻子将自己投保的那份重大疾病保险受益人变更为我。2014年12月9日,我妻子去世。之后,我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请问保险公司应该理赔该笔保险金?
律师说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龚先生所述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1月20日,至2014年12月9日投保人去世,该合同已实际履行三年多,远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须支付给龚先生该笔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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