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的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对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进行修改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9号)明确了“不含增值税税款的车辆价格”的计算方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确定计税依据时,计算车辆不含增值税价格的计算方法与增值税相同,即:
不含税价=(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附件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12条第(1)款修订为“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填写”;第(3)款修订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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