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应当担保交付的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质量没有瑕疵,如果租赁物的质量有问题,不能为承租人正常的使用收益,出租人应当承担责任,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有个前提,即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如果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租赁物质量有瑕疵,仍然愿意承租的,出租人就不再承担责任,承租人也不能以此解除合同。
但是,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如租赁的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是基于对人身安全保护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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