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组织仲裁,应当成立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对于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仲裁庭可以将处理重大或疑难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仲裁委员会的决定
仲裁庭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告,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告人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被告不提交或者不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四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诉讼,被告可以缺席作出裁决。
4.仲裁庭的调解和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作出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前,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撤回的,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异议必须如实记载
5.作出和送达裁决书,告知诉讼权利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作出裁决书,并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定。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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