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由什么机构负责办理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机构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地理管辖原则,即不动产的登记工作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机构进行。
二、登记机构职责概述
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一系列职责,包括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还需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要求。例如,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也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更不得超出登记职责范围进行其他行为。
三、不动产登记规定细节
在不动产登记的细节方面,《民法典》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使得不动产的权属变更能够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民法典》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相关内容。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则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4.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需注意合法使用并保护隐私;如果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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