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人自愿承认其违法行为并愿意接受惩罚的前提之下,可以享受到从原定刑期的百分之十至三十的量刑幅度减轻的待遇。
当出现一宗严重的案件后,负责侦查此案的司法机构将会给予被告一个宝贵的减刑法度,同时向被告人明确阐述可以通过服从法律并承认与其罪行有关的事情,从而实现相应刑期的削减,幅度在百分之十至三十之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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