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进行房屋买卖交易,必须先偿还银行的贷款,解除房屋的抵押状态,然后才能办理过户,也就是说,偿还银行贷款和解除抵押行为是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由于解除抵押是以偿还银行贷款为前提的,在现实中容易引起一些法律纠纷。
在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中,买方的义务主要是支付购房款,卖方的主要义务是协助买方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但是对于房屋解抵押所需要的资金往往在合同中约定不明,也容易产生违约责任的认定纠纷。例如,买方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首付款,但是发现卖方房屋的抵押还没有解除,致使网签手续不能办理,买方就据此拒绝支付后期的购房款。卖方认为应该由买方先支付后期的购房款,然后卖方利用买方的这笔购房款偿还银行的贷款,再办理房屋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由于买方拒绝卖方的这种请求,卖方认为买方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购房尾款,属于违约行为,要求买方支付剩余购房款,同时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买方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一、买的商品房被抵押了怎么办
在房屋的买卖,抵押中可以进行预告登记,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中也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但是预售商品房登记备案制度只是适用于商品房预售活动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规定,在房屋交付时或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时,购房人才知道开发商是否将其已购商品房事先已作抵押或购买后再作抵押,才能取得开发商故意隐瞒抵押事实或再抵押给第三人的事实。
如果因开发商未能在交接房屋时或办理两证时解除抵押,购房人可以请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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