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若发现针对其中一方的父或母对子女进行探望,可能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潜在伤害时,这一方有权向相关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做出相关裁决,以终止对方在这段时间内行使探望权的行为。
然而,当使此类行为得以终止的因素消失以后,原先被中断的探望行为必须得到重新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夫妇离婚之后,对于未直接负责照顾抚养子女的父母双方,均拥有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法定权益,而承担直接抚育职责的那一方则负有予以协助的义务。
关于如何行使探望权利以及具体的时间安排,当事人有权利进行商议并达成协议;
如若无法达到协议,最终的决定将由人民法院作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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