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在中国打官司怎样委托代理人
时间:2023-06-08 01:10:12 1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英国人斯特,在我国某大学读研究生,与我是朋友。在今年的5月份,因一件小事被当地一青年打伤,给斯特造成了20000多元的经济损失。事发后,经与该青年协商未果。现他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他想委托我以朋友身份给他代理。据我了解,我国法律准许公民为公民代理,朋友之间也可以帮忙。

请问:我可以为他当代理人吗?如不行,他该怎样委托代理人呢?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你不能以朋友身份为斯特当民事代理人。理由是:

民事代理制度是我国法律和世界各国法律都有的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国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这是针对我国公民而言作出的规定,适用于我国公民。如果斯特是我国公民,你是完全可以的。

但是,斯特是英国人,他委托代理人,我国法律有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之308、30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根据该项司法解释规定,斯特可能委托本国的公民为代理人,也可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即公民身份担任代理人,英国在我国的使、领馆官员,受斯特委托可以公民身份为斯特代理,但此时不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如果斯特回国了,不在我国境内,英国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官员以外交代表的身份在我国聘请律师或中国公民为他代理诉讼。

所以,你不能作为斯特的民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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