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生命健康权诉讼时效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的固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日之日起计算。若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如何区别生命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区别:生命权是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为基本内容,防止人为侵害终止生命权人的生命;健康权是以维持人体正常的生命活动和人体机能的完善为基本内容,而不是以人的生命和生命价值为对象。
侵犯生命权的必然后果是受害人的生命终止,人的生命活动不再继续,生命安全利益受到根本损害。而非法侵犯健康权则完全不同,健康权受到侵害,人体生理机能的完善性受到破坏,但经过治疗可以完全恢复健康或部分恢复健康,即使不能恢复健康,但生命终究没有丧失的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全文53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