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原本矛盾激烈的双方握手言和,当场履行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刘菊红于2007年7月受聘于宜黄县财保公司工作,公司为刘菊红设有专门的办公室,印制了业务经理和营销部经理名片。聘用期间,刘菊红天天按时上下班,并按要求完成业务。2008年12月31日,财保公司突然辞退了刘菊红,刘菊红非常气愤,诉至宜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财保公司为其缴纳2007年至2008年的社保,补偿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及2008年奖金和福利。宜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支持申请人部分请求。宜黄县财保公司不服仲裁裁定,诉至法院。抚州中院受理该案后,发现当事人刘菊红性情刚烈,对财保公司意见很大,为避免矛盾激化,承办人打算调解解决。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一般是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申请。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法院对该类仲裁裁决是否可以调解。在请示分管领导后,决定对该案进行积极调解,尝试将调解程序引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引导劳动者和企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然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定,双方按和解协议履行。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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