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偷挖他人一棵桂花树,两被告人法庭受审。1月16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董某香二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两被告人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董某香从事苗圃经营,董某华系其雇员。2014年1月,董某香驾驶小车搭载董某华,带着工具到户外采集树苗。在一座山的半山腰上,看到一棵桂花树,董某香说这棵树是野生的,把它挖回去种植。于是,两人一起回到车上拿工具,开始挖这棵桂花树。后来被该树主人肖某发现,要求两人赔偿,经协商未果,双方发生争执。后肖某兄弟打电话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香、董某华使用破坏性手段盗挖树木,经鉴定该桂花树价值达四万元,已经构成盗窃罪。由于两被告人盗窃未遂,又能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系初犯、偶犯,遂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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