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的违约责任仍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因而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于不可归责于自已的事由造成的违约及对方的损失及其他用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总的原则。但是在具体处理时,应区别情况实行不同对待:
(1)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事由造成当事人违约,而给对方带来损失的,换言之,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对违约后果应按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2)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当事人违约的,如第三人故意或过失破坏供电局的设备设施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由第三人负责赔偿,但是在用户维护管理的设备上,由第三人责任造成事故而引起其他用户的经济损失的,对设备负有维护管理义务的用户有向第三人交涉赔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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