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止二手房交易
时间:2023-03-06 14:53:10 2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二手房交易纠纷包括哪些1、房屋产权纠纷,主要包括:(1)共有房屋纠纷;(2)房改房纠纷;(3)其他产权纠纷。2、合同内容纠纷,主要包括:(1)意向金纠纷;(2)定金纠纷;(3)违约金纠纷;(4)付款方式纠纷;(5)贷款纠纷;(6)期房限转纠纷;(7)户籍不迁移纠纷;(8)其他纠纷。3、房屋质量纠纷,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1)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质量问题并不知晓,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出卖人不承担罢休责任。如果房屋还在新建商品房质量保修期内的,买受人可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免费维修。(2)若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有质量瑕疵,则可能构成欺诈,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并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了防范此类风险,购买者在订立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最好让出卖人对房屋出售时的质量状况作出书面说明,或者由房屋买卖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对房屋保修责任进行约定。4、中介欺诈纠纷,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欺诈获取佣金以外的额外报酬;(2)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3)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4)中介刑事诈骗。二、如何预防二手房交易纠纷要从根本上预防这纠纷的发生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自己准备买房子之前,应先了解一下买卖二手房的一般流程,对整个买卖流程有个大概的、常识上的认识,这样才能避免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犯一些低级的错误,如轻信熟人的介绍、无意中签下霸王条款、对一些买房过程中的特殊事项不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二,在房屋的买卖交易中,房屋的产权是买房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因此购房者对此要特别予以留意。二手房一般有售后公房、共有公房、“限转”房屋、抵押房屋等多种产权形式,房屋产权形式的多样性是二手房交易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一些大型的中介公司都会要求交易双方提供个人身份证、委托书、房地产权证等一系列证明文件。对于进行交易的购房者来说,建议购房者最好凭身份证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人,以便和对房屋的真实信息,从而避免房屋产权纠纷的发生。由于房产交易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需要相当专业的房产和法律方面的知识,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的购房者,买卖房屋最好交由大型专业的房产中介公司代为处理,或者请专门的房产律师陪购,虽然会产生一定的中介费用,但是他们提供较为专业、安全的服务为买卖双方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降低法律风险。

一、二手房禁止买卖的情形有什么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

2、已被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权属有争议的;

4、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5、列入动拆迁范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1)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3)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二、二手房买卖要哪些资料

1、办理二手房买卖登记之前,应在中介机构或市房管局交易大厅受理窗口网上签约(若为已购公房的买卖,需先行到测绘机构办理房屋面积测绘),随后申请人需要到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缴纳税款。

2、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一般为身份证)、经网上签约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完税凭证、资金托管凭证或资金不予托管的声明、已购公房(即房改房)买卖需提交新测绘图纸等

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1)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2)第十二条

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3)第十三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3)第十四条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5)第十五条

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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