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特征是什么
时间:2023-08-09 09:10:26 1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发生上的法定性,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法定的,其发生根据和行使规则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目的上的自益性;

3、效力上的代位性;

4、性质上的实体性,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是什么

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进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简言之,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其第三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之权利。其实代位权的行使,虽然可以保持或增加债务人的财产,相对的其行使代位权之权利出发点,不是为债务人的利益,而是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之故。

代位权的发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保全债权

代位权必须为保全债权之必要性,债权人才可以行使。因此,债权有不能受清偿之危险时,即可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对第三人之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时

债务人对于本身之债权,应当行使却没有行使,而债权人之债权,即有消灭或者丧失的现实危险,进而对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说,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的损害,是一种间接的损害。所以才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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