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嫌疑犯(包括同案犯)作为立功的表现,与同案犯自首的行为相比,有明显的效果。在共同犯罪方面,行为者协助司法机关逮捕该案犯后,该案犯可能拒绝承认罪行、拒绝、拒绝等情况,提高验证难度,提高事件的司法成本。然而,建议陪同犯自首不仅可以省去逮捕环节,而且可以更快地查明犯罪事实。这显然比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嫌疑人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处理效率,更符合立功的精神。因此,当然,它应该被认定为立功。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于处罚。
劝说同案犯自首是不是可以构成立功?
劝说同案犯自首能够构成立功。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60号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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