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涉及港澳台的案件显然不符合以上两条的规定,所以不能算是涉外案件,也就不属于涉外民事诉讼。而且中国政府也一直坚持港澳台是中国的一部分,如果将涉港澳台的案件列为涉外案件的话那就从自己的法律上将港澳台分裂出去了。
涉外离婚案件区际(港澳台)送达制度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司法解释中: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关于香港澳门送达的两个安排规定了中院——高院(香港高等法院或澳门终审法院)——高院——中院的委托送达模式。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8〕4号)自2008年4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四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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