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灭失、毁损时,债务人所得之赔偿金应作为代位物继续为债权之担保,债权人得对该代位物优先取偿。对于债务人转让担保物所得价款以及担保物因有损坏、贬值之虞而提前处分所得之价款或担保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物,债权人亦同样有物上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损毁、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民法典中的代位权法律规定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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