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中,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是被排除在外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一、不属于医保报销的范围有哪些
1、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2、斗殴、酗酒、吸毒及因犯罪或者治安违法行为所致伤病的;
3、属于生育保险或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内的;
4、未经批准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配药的或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5、意外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人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部分;
6、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7、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由他人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是属于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二、社保卡怎么报销医疗费用
1、入院或出院时都必须持医疗保险IC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
2、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分为三档: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400元。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转诊(院)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以上)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院)意见,由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区)社保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院)手续。
4、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各定点医疗机构会按照相关政策计算报销金额和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其报销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结算。
5、在定点医院就医的时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和挂号,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直接便可由医保和医院结算该医保报销的部分,只有在结帐的时候,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余额或者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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