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民事诉讼可以提起管辖异议的主体为各方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方、被告方及第三人,而刑事诉讼的参与人范围比较广,故可以提起管辖异议的主体范围也较广。具体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或自诉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活动,案件管辖尤其是级别管辖与被告人联系最为密切,对管辖权异议的要求也最为强烈,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首先享有管辖异议权。
2、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虽然对犯罪者的刑事追究由国家进行,但刑事诉讼的结果与被害人能否获得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紧密相关,被害人也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也有权对刑事诉讼提出管辖权异议。由于附带民事诉讼与
二、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一)地域管辖
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以最初受理法院管辖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二)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六机关规定》第5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高法解释》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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