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区别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
1.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付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是将来客观的确定的事实;
2.前者分为附生效条件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后者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二、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如何继续履行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
三、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吗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要看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合法,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内容合法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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