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管辖权原则?
时间:2023-08-02 15:51:37 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刑事管辖权这个问题是比较宽泛的。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都要涉及管辖权的问题,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总体原则由犯罪地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辖。级别管辖总体原则为基层法院管辖。根据案件的情节轻重,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除此之外,还有移送管辖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的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海关】海关刑事管辖权配置的现状

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迅速而严厉地开展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并做出了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组建海关缉私警察、建立“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新体制等一系列重大决策。

随后不久,根据《国务院关于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的批复》(国函([1998]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缉私警察队伍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1998]52号),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成立走私犯罪侦查局,纳入公安部编制机构序列(公安部二十四局),设在海关总署。缉私警察是对走私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专职刑警队伍,走私犯罪侦查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实行海关与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部署警力,执行任务。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广东分署和全国各直属海关设立42个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和116个走私犯罪侦查支局。

1998年12月3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刑事管辖权配置的基本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和毒品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接受海关调查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行政等执法部门查获移送的走私犯罪案件。

海关拥有刑事管辖权近十年来,在打击走私犯罪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从成立之初查处震惊中外的湛江、厦门等地的特大走私案,到打击2001年入世后在各口岸疯狂蔓延的低报价格走私犯罪,海关被赋予的刑事执法权在打击走私犯罪的一个又一个胜利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近十年来的走私犯罪侦查实践证明:赋予海关相应的刑事管辖权是符合海关工作实践的明智之举,对于实现国家赋予海关的查缉走私的职能起到了保障作用,对于保证海关每年超额完成关税征收任务做出了巨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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