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所涉及的交通事故而被裁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当事人,其行为并非蓄意犯罪,而是由过失导致的犯罪行为。
换言之,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看作是过失犯罪,包含了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况。
关于这种过失的认定,是指行为人为其违规行为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尽管他们可能明知道某些行为(例如酒后驾驶、强行超越车辆或高速行驶)是违规的,但是对于这样的行为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致命伤情等严重结果,理应有所预见,却因为疏忽大意未曾预料到,或是尽管已经预见到这一可能性,但由于过分自信,相信能够设法避免,从而使得意外的严重后果最终发生。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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