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被检察院不起诉,追究责任是否受限?
时间:2023-09-11 14:00:14 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段文字讲述了检察院对于公安局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公开宣布并将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则应立即释放。因此,公安机关不会再将不起诉人拘捕。

检察院不追究公安局的刑事责任吗?检察院不追究公安局的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可见,公安机关是不会再将不起诉人拘捕的。

公 安 机 关 是 否 还 会 将 不 起 诉 人 拘 捕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赔偿,并具有一定条件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赔偿,并具有一定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仍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公安机关仍有可能将不起诉人拘捕。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公安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放,并告知其享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权利。

在处理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拥有不同的职责。检察院负责不起诉决定,而公安机关则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拘捕和释放。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赔偿,并具有一定条件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公安机关仍有可能将不起诉人拘捕,因此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放,并告知其享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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