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若在法院进行的执行程序之中提供了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暂缓进行执行,但还需要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且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则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程序中提供了担保是否可以暂缓执行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n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全文5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