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吴忠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吴忠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提交完整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一)名称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同时在《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变更理由一栏中声明: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债权债务转入名称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②加盖单位公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④《章程修改核准表》;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住所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单位公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③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④《章程修改核准表》和《章程》。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单位公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③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④《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注册资金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单位公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③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④《章程修改核准表》和《章程》;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业务主管单位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单位公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③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④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⑤《章程修改核准表》和《章程》;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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