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和期限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和期限的区别是:附条件是在条件成就时按照约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而附期限则是约定的期限到来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此外,条件成就具有偶然性,而期限的到来具有必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必须具备哪些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必须具备的要求如下: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专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属能作为合同的条件。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三、附条件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附条件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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