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伍某是长沙某公司的职工,2004年6月11日,两人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被电弧严重烧伤。用人单位立即送医院救治。2004年6月21日,用人单位为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两位职工被认定为工伤。2005年4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伤残一级、伍某伤残二级。
用人单位于2003年9月、2004年4月分别为李某、伍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至2004年6月,单位为两人共缴纳工伤保险费103元。2004年6月至2014年11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已支付两人工伤保险待遇160余万元。由于两人伤情特别严重,10年来,已进行数次手术,仅医疗费用就花费130多万元。
补偿不究过失,彰显人文关怀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劳动者负伤后,不管过失在谁,只要事故不是由于劳动者本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工伤职工均可获得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无过失责任原则是工伤保险实行的一个特殊原则,体现了对工伤职工的倾斜和保护。本案中,李某、伍某虽然因违规操作致伤,但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伍某存在主观故意而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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