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上写共同借款人债务就属于共同债务吗?
1、借条上写共同借款人债务不一定就属于共同债务,例如借条上有两个以上的借款人,但仅有一个在落款处签字的,该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
在借条上签字一定要谨慎,避免因为草率签字而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其实除了签字以外,无论是借钱还是担保,都需要谨慎,以避免自己的权利受损。
2、如果贷款存在主次借款人之分,那就说明是共同贷款。
不管是主借款人还是共同借款人,对贷款都是需要承担应有的还款责任的。
3、当主贷款人的还款能力不足以还款时,次借还人应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借款人也就是债务人,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是共同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二、共同借款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1、共同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也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共同借款人其中的任何一个人还款。
2、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3、在借款协议中,共同借款人一般不约定借款的用途和使用份额,但在应诉抗辩时常要求据此分配债务,法官认为借款的实际使用和内部约定无法对抗债权人,但若债权人在借款时或抗辩时对其进行了认可,则可以据此进行债务分配。
4、认定共同借款人对于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需做多样化处理:
(1)如果共同借款人抗辩其内部存在约定的或者实际的使用份额,则对此抗辩内容进行审查,一旦查明属实,就在判决主文中明确承担了债务的借款人可依照份额进行追偿;
(2)如果共同借款人未抗辩存在使用份额,亦未对共同借款行为做出解释,则在判决中明确承担了清偿义务的借款人可以依照实际使用份额向其他借款人进行追偿。
现实生活之中存在借条上可能存在多个借款人,但是落款处只有其中一个借款人欠了自己的名字、或者是按手印了的情形,此时并不能一概认定其他的未签字、未按手印者不是借款人。这些可能的借款者,若是不想承担还款义务,可以在收到还款请求时向对方出示证明自己并未收到借款等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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