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运输是否属于承揽合同
民法典中运输是不属于承揽合同的。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是签订主体不同;合同权利义务和内容不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二、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有哪些
1.材料的风险负担。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或者承揽人(也可能是第三人)所提供的材料一旦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受。
2.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承揽人业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一旦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工作成果本身所遭受的损失由谁来承受。对此问题,应首先区分承揽合同的类型。
3.报酬的风险负担。所谓报酬的风险负担,实际上就是传统民法上所谓债务履行不能的风险负担。
三、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履行方式。承揽人履行合同的方式,只能以自己的技术、设备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并按合同规定交付工作成果的主要方式履行合同。
3.标的物。承包合同的标的物由定作人要求定作的定作物与承揽人完成定作物的工作行为的有机结合而构成,只有定作物或只有承揽人的工作行为,都不能成立承揽合同。
4.作为承揽合同标的物一部分的定作物,通常不是一般物品能代替的,它有其自己的独特性。
5.合同成份。由于承揽合同标的物的二重性,也就使承揽合同的成份具有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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