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S是镇政府成立的一家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改制企业收回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为了盘活资金,确保增值,S公司把集中起来的资金借给资信较好的单位使用,按使用期限的不同收取不同金额的资金占用费。最近,市地税稽查局检查了S公司的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情况,认为S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税金。在履行了相关手续后,稽查局对我们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我们补缴税款和缴纳罚款。税务稽查这样做正确吗?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解答了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该条解释为:《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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