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登记申请书在什么地方领
收养登记申请书应根据被收养人的具体情况,在相应的收养登记机关领取:
1.若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应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领取申请书。
2.若收养的是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则需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领取。
3.对于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应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领取。
4.若收养的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也应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领取申请书。
二、收养登记需满足哪些条件
收养登记并非随意而为,它需严格遵循一系列法定条件。
1.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
2.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收养行为的基础法律框架,确保收养行为能够真正维护被收养人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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