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最近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53.8%的人大代表赞成每年向选举单位述职,他们表示,述职有利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但53.8%赞成数的另一面,意味着有46.2%的代表对此并不赞成,这些代表担心:人大代表并非专职,述职会增加自己的负担,并非全职而要承担述职义务,权利和义务就不对称了,专职问题不解决,述职难免会流于形式。
向自己所代表的选民述职,这是人大代表制度设计中一个不证自明、无之必不然的义务安排,所谓无述职,则无权代表,没了这个必须的述职,代表就会成为单向度的身份符号,这也就完全剥离了代表制的民主因子,因此,有代表必有述职,代表述职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打折的。
说无专职,则不述职,以专职事务繁忙推卸述职义务———这个模糊直觉上看似冠冕堂皇的理由,其实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如果人民只有选出代表的权利,而无监督代表履职和知情代表履职信息的权利,那这样的代表能算人民的代表吗?人民充其量只是选出了一个有着特殊权力、站在自己头上的异己阶层。代表的合法性包含着一种必须的反馈和必须的还权,而述职正是反馈和还权的制度性通道:通过向选民述职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加以回归。
正是为了追求这种政治目标,我们的人大代表制度规定人大代表必须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并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提出的问题———接受了代表制,当了代表,就要履行这一义务。
确实,因为国情,我们的人大代表未与国际接轨实行专职化,专职化需要谨慎的准备和渐进的改革———但,这个固有的缺陷能成为代表拒绝述职的理由吗?绝对不能!
显而易见,代表不是在枪炮的威逼下强迫一个人去当的,代表非专职化是一个明制度,因为事业繁忙,你有充分的权利空间选择不当代表,但当了代表,就不能以非专职化而事务繁忙的理由回避代表义务。代表身份是一种荣誉,但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它需要为民代言的勇气和精神,更需要代言的能力和技艺,能力和技艺当然包含让渡出相当一部分时间从事代表事业———代表制有明文的述职要求,这种自觉应该在当代表之前就有心理准备的,岂能在其位后才想到?这算不算一种对选民的轻蔑?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当年竞选代表的时候有没有把专职事务繁忙无暇对代表事业作过多投入、无暇述职这一信息告诉公众?如果你这样说了,公众很可能就不会选你而选有暇述职的人当代表了。选代表时未表明这一信息,即可视作接受完全履行一个代表的所有义务。
说权利与义务不对称,笔者想问的是:代表有多少权利后,才算与义务对称了?不可能所有人都可以直接行使参政议政的民权,所以人民必须要选出代表,而人民选出你后,你却说无暇述职———如此不负责任的甩手,对称着什么样的权利,什么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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