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2016年7月1日起,**社保将统一实行新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加社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经济能力,按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7个标准,自行选择缴费基数。
1.根据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经济能力,按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7个标准,自行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标准一经选择,全年度不得更改。
2.为规范征收管理,将同一企业上述五险的单位部分缴费基数均统一为一个基数,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的缴费基数。
3.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相应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4.9%或9%。其中,按9%费率缴费的,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可持医保卡就医、买药;按4.9%费率缴费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但可正常享受住院报销等待遇。
**社保缴费基数有以上7个选择标准。如果家里确有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又不想影响日后的养老待遇,您可以申请社保局推出的“助缴费、增年限、提待遇”小额助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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